企业标准必须公开吗?
2026-01-02 标准化推广
企业标准必须依法公开,这是我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求之一。其法律根基是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与监督制度,彻底取代了旧有的备案管理模式。企业是公开的绝对责任主体,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标准实施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理解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公开是法定义务,但政府角色已从“事前审批者”转变为“事后监督者”与“服务促进者”。
一、公开的法律依据
企业标准公开的义务,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该条款确立了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这意味着,公开不再是企业可自由选择的展示行为,而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是企业产品与服务进入市场的前置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总局令第83号)作为下位规章,对此制度进行了全面细化与落实。该办法的名称从过去的“管理”变为“促进”,深刻揭示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工作重心从标准文本的管理转向对企业标准化活动的服务、引导与事中事后监管。这一转变的核心目的,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通过透明度建设驱动市场公平竞争与质量提升。根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并通过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等方式行使这一权利。这构建了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立体化监督网络。
二、 公开的范围边界
企业需要公开什么,法律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同时也为企业保护核心竞争秘密预留了空间。
(一)必须公开的核心信息。企业公开的内容根据其执行的标准类型有所不同。若企业执行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外部标准,只需公开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关键在于,当企业执行的是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时,公开义务显著加重。企业必须同时公开:一是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二是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这些指标是定义产品质量与特性的核心,也是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直接依据。为确保监督检验的公正性,《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进一步要求,企业标准中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评价方法,应当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公认方法;若无,则需自行制定科学可靠的方法。这是一项新增的关键要求,旨在堵住标准执行中的模糊地带。
(二) 创新性的“低于推荐性标准明示”规则。一项极具创新性的规定是:企业公开的功能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时,必须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确标示。推荐性标准虽不强制,但代表了行业普遍认可的基本技术水平。此规则旨在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防止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以低于行业通常水平的标准进行生产却不明示,从而营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倒逼企业追求高标准。
(三)企业可自主决定不公开的内容。法律充分尊重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在公开时,可以不公开生产工艺、配方、流程等可能含有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这划清了公共监督与私有产权的界限,使得公开制度在提升市场透明度的同时,不损害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三、 公开的方式方法
为确保公开信息的可获取性、可追溯性和严肃性,法规对公开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选也是主要的官方渠道,是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s://www.qybz.org.cn
企业在此平台注册并声明公开,流程简便,所需时间很短。上海市等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若企业通过其他渠道(如自有网站)公开,必须在国家平台上明示该公开渠道,并确保外部渠道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此外,法规也认可通过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产品包装等市场通用形式进行公开。例如,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但需注意,仅在企业自有网站或商业网站公开,而未在国家平台明示的,不被视为有效履行法定义务。
四、 公开的时效性
公开并非一劳永逸,而是动态的企业管理活动。企业必须在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销售之前,完成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当所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时,企业有义务在30日内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同样,当企业标准经复审决定废止后,也应在30日内在平台声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食品、药品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特殊领域,规定存在差异性。以浙江为例,其规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一种特殊的管理形式)仅针对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形。若企业标准未严于国标或直接执行国标,则无需备案,但仍鼓励通过国家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这体现了在重点领域,制度在放开一般管理的同时,对关键安全指标保留了更审慎的衔接机制。
五、 不依法公开的明确法律后果
法律为企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实设定了清晰的责任条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法定的监督主体。反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未依法公开执行的标准,或公开的方式、时间、内容不符合要求;二是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对于第一类行为,监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这等同于一次公开的信用惩戒。对于第二类行为,尤其是当不符合的是强制性标准时,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监管主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以实现“无事不扰”又“利剑高悬”的监管效果。这种以信用和公开为基础的事后监管模式,构成了新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保障。因此,企业标准公开绝非一项被动的行政负担。它是企业向市场展示自身技术实力与质量承诺的窗口,是参与高水平市场竞争的入场券,更是获取政策红利和融资优势的基石。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创标,从满足监管到引领行业,是企业在新标准化环境下构建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