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专利如何协同发展?
2026-05-21 标准化推广
2026年3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面向社会发布《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聚焦通信等标准密集领域,首次针对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布系统性指引文件,旨在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促进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SEP之争的焦点正在从“许可端”前移到“申请端”——谁能更早卡住申请节奏,谁就能在标准冻结后掌握真正的规则话语权。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与“SEP”
专利与标准都具有鲜明的技术属性,都是创新成果的重要形式和载体。专利技术融入标准有利于提高标准技术水平,标准中纳入专利技术有利于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二者深度融合的产物——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已成为通信、半导体等技术密集型产业竞争的关键资源。
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是指方案内容与标准技术密切相关,以最终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为目标的发明专利申请。近年来,国内外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该类专利申请数量逐渐增多,在蜂窝移动通信、音视频编解码、Wi-Fi等通信领域较为集中,申请人对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存在较大需求。与此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产权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年》指出,正在努力建设一个以包容、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式为创新提供便利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2021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也提出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正是在这一制度背景下出台的重要举措。
二、《指引》核心策略:三项制度工具,与标准周期协同
《指引》围绕优先权、新颖性宽限期和延迟审查三项制度,给出了系统性的策略建议。
第一张牌:优先权——提前锁定申请日,预留优化空间。 标准化过程中,往往有多个成员针对类似技术方案提出提案并申请专利。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提交提案之前尽早提出专利申请,并在12个月内提出在后申请,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日。在此期间,申请人可根据标准化讨论的进展,持续优化完善权利要求。《指引》以C公司涉及IEEE 802标准的专利申请为例,C公司在标准项目启动后不久即提出在先申请,并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提出在后申请,此后在标准化推进过程中持续调整权利要求,最终在标准发布后获得授权。越早卡住有效的申请日,越可能在后续竞争中占得先手。
第二张牌:新颖性宽限期——对在先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救济。 2024年施行的实施细则扩大了“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适用范围,把部分经认可的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纳入其中,给一些“先开会、后补申请”的特殊场景留出了救济空间。但真正的成熟策略仍然是提案之前先把申请打好底,会议救济仅是补救手段。
第三张牌:延迟审查——让授权节奏对上标准节奏。 标准项目往往从提案到冻结要走三到四年,甚至更长;而发明专利申请从申请日起三年内就要请求实审。如果专利太早审结,可能出现一种尴尬局面:专利已经授权了,但标准还没定型,最后授权文本和冻结版本对不上,专利难以真正成为SEP。文件明确提出,可以利用延迟审查,把审查节奏尽量与标准冻结节奏衔接起来,必要时再结合延后提实审请求,争取更长的待审时间。时间不是越短越优,匹配才是关键。
此外,《指引》还根据国际标准化通用程序,对标准化各阶段的专利布局给出了具体指导:提案这一标准化初期阶段,鼓励申请人积极参与技术预研和提案,进行专利初始布局;起草、审议、征求意见等中期阶段,开展专利细化布局和重点布局;批准、发布、修正等后期阶段,可针对标准内容及时修改在审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力争获得标准必要专利。
三、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专利与标准协同不仅要“建规则”,也要“防滥用”。2024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规范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行为,明确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要求,防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竞争。
《指引》整合了全球主要市场的有益实践,首次建立了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框架,通过提醒敦促、约谈整改等机制加强预防性监管。在许可谈判方面,系统性地建立了许可谈判双方的权利义务框架,鼓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作出FRAND许可承诺,并与标准实施者进行善意许可谈判。在FRAND原则的本土化诠释上,一方面承认合理许可费对于保障权利人创新回报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建立多项审查标准以防止不公平的高价许可。
2026年5月21日印发的《2026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完成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编制,制定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指引与指南、商业秘密保护意见等政策。该计划还明确深化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探索完善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标准与专利的协同正从通信等传统领域向更多前沿产业延伸。
四、产业实践: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战攻坚
政策体系不断健全的同时,标准与专利协同在各个层面的产业实践也在加速推进,从地方“专标融合”到产业链协作,再到跨境法律博弈,多个维度的实战成果正在涌现。
在地方探索层面,黑龙江省以政策指引、标准引领、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四个体系”为抓手,推动专利与标准融合发展,帮助企业实现从“技术跟随者”到“规则参与者”再到“规则制定者”的跨越。飞鹤乳业在拥有800余件专利的基础上,主持或参与制修订了1项国际标准、17项国家标准、19项行业标准、42项团体标准,建成国内首条自动化乳铁蛋白生产线。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新材料产业专利与标准协同创新中心,已实现239件专利与98项标准的“融合”发展,在高端铝合金材料领域实现从“跟跑”到“领跑”的跨越。
苏州则发布了国内首个知识产权与标准协同创新的指导性文件,部署9项重点任务,已累计推动40家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和标准融合计划项目,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新质创新企业超300家,在集成电路、半导体、数字通信电缆等产业领域布局了11个标准联动专利池,成员企业数量近400家。
在产业链协作层面,全国首个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产业知识产权与标准协同创新中心于2026年4月在张家港揭牌成立。该中心破解专利布局分散、标准体系衔接不足、成果转化不畅等瓶颈,系统阐述了如何将核心技术转化为高价值专利,再将专利技术嵌入标准,最终实现产业化应用,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发展“施工图”。
在司法层面,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跨境争议中的角色日益凸显。在华为与网某公司Wi-Fi 6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支持反禁诉(执)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许可谈判中履行了FRAND义务而标准实施者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依法准许反禁诉(执)令。这一裁定体现了中国法院在全球SEP治理体系中的主动作为与规则引导能力。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办的“变换系数的编码方法、解码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成功入选2025年度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通过“调解优先、裁调结合”高效化解纠纷,展现了知识产权行政“快保护”的优势。
五、合规红线:企业必须警惕的三重风险
当前,标准的制定权就是产业发展的话语权,专利与技术标准的协同正成为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在通信、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治理水平直接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与成本。面对日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日益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企业在推进专利与标准协同的过程中,至少面临三重必须审慎应对的合规红线。
信息披露风险。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披露其拥有的必要专利信息。按照《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要求,信息披露是认定垄断行为的重要评判因素之一。隐瞒或选择性披露核心专利信息,可能面临反垄断调查风险。
许可谈判义务。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一旦作出FRAND许可承诺,即承担了以公平、合理、无歧视条件进行许可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提出不合理许可条件、滥用禁令救济请求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违反FRAND义务甚至构成垄断行为。在华为案中,标准实施者因对谈判抱持消极态度、从未表现出真诚意愿,被认定具有明显过错,凸显了善意谈判的合规价值。
专利池与联合定价风险。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通过专利池进行联合许可时,应注意避免固定许可费率、划分市场等垄断协议行为。《指引》在此方面借鉴了美国司法部对MPEG LA和Avanci的商业审查经验,提出了防止专利池垄断风险的体系化规则。
总体而言,企业推动标准与专利协同的过程,不仅考验技术能力,更考验合规意识和谈判策略。《指引》的发布标志着SEP之争的焦点正在从“许可端”前移到“申请端”——未来拼的不只是标准和许可能力,而是把技术、标准、申请、审查串成一整套前端打法的系统性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