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标准的编写规则

2025-11-24      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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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与原则

1. 定义

1.1 关于评价标准的定义

      目前,国际国外标准组织或机构的标准类型中尚未明确提出评价标准,也未对评价标准作出界定。GB/T 20001.8结合我国标准化实际,研究界定了评价标准的定义,即评价标准是确立产品、过程、服务或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规定评价指标的取值规则,并描述评价结果形成规则的标准。

      该定义具有以下内涵:从标准化对象上,评价标准所针对的标准化对象是“产品、过程、服务或系统”,也就是覆盖了所有中观层面上可能的标准化对象。从内容上,评价标准主要是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即针对哪些方面开展评价),规定评价指标的取值规则(即如何对每个评价指标进行取值),并描述评价结果形成规则(即如何形成最终的评价结果)。

1.2 关于评价指标的定义
GB/T 20001.8界定了评价指标的定义,即表征评价对象的可测量、可判定的特性。实践中,针对某个标准化对象的评价指标可能是定量的或定性的。对于定量的评价指标,主要表征能够通过客观测量方法进行测量的特性,例如:某个地区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室内空气质量达标率等;对于定性的评价指标,主要表征能够通过主观方法进行判定的特性,例如:通过设计评价量表评价政务服务中心在群众办事便利度、办事体验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
2. 原则
2.1 覆盖全面且相互独立原则
覆盖全面且相互独立原则是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即标准中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能全面覆盖与评价目的相关的特性;处于同一层级上的评价指标宜保持相互独立。
2.2 可量化原则
可量化原则是指标准中选择和确定的评价指标(无论是定量的还是定性的),能通过客观测量、主观判定或计算等方法取得量化的指标值,评价结果能以量化的方式表达。
二、结构

评价标准中要素的类别及其构成、要素允许的表述形式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中,评价指标体系、取值规则、评价结果形成规则是评价标准的核心技术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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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指标体系

1. 关于评价指标体系的确立
评价指标体系是由评价指标构成的体系。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第一个层级的评价指标和最低层级的评价指标具有典型的特点。

通常,第一个层级的评价指标要么是分解评价对象形成的若干方面,在综合评价理论中,通常称之为若干因素,例如:品牌价值要素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一级评价指标由构成品牌价值基础的基本要素划分而来;要么是分解评价目的形成的若干目标,例如:消费品召回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中,一级评价指标由体现实施召回所产生的相关影响的指标构成,包括退回率比值、召回信息送达度和危险残留度。

对于最低层级的评价指标,由于不再细分,因而它是能够依据相关方法(如:统计数据法、试验/测量法、证据判断法、量表法、主观赋值法)直接进行测量或判定,进而确定所取得的指标值的指标。例如:图1中,三级评价指标即为品牌价值要素评价指标体系中最低层级的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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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品牌价值要素评价指标体系

2. 关于评价指标的取值规则

评价指标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处的层级/位置不同、评价指标所反映的评价对象的特性不同,其取值规则也是不同的。
2.1最低层级的评价指标的取值规则
对于最低层级的评价指标,根据实际情况,通常使用统计数据法、试验/测量法、证据判断法、量表法、主观赋值法等方法取得具体的指标值。
(1)统计数据法:由评价人员基于对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计算取得指标值的方法,使用该方法时,取值规则需要规定数据来源、有效数据的时间范围、单位、指标值计算方法等内容。例如:在城市发展质量的评价中,针对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等评价指标的取值规则规定,评价指标的数据以自然年度为基础,常住人口、就业人员为年末常住人口和年度就业人口数据,这些数据来源于国家或地方统计部门等内容。
(2)试验/测量法:由评价人员根据试验或测量的结果按照取值规则取得指标值的方法,使用该方法时,取值规则需要规定所使用的试验/测量方法、试验/测量的结果、与试验/测量的结果相对应的指标值。例如:在生态社区的评价中,针对室内空气环境达标率的取值规则规定,评价人员按GB 50325-2010给出的方法进行试验(此为所使用的试验/测量方法),试验结果大于95%(此为试验/测量的结果)时,对应的指标值为3分(此为指标值);试验结果在90%(含)至95%(含)时,对应的指标值为2分。
(3)证据判断法:基于所提供的证明依据,由评价人员对照判断准则取得指标值的方法,使用该方法时,取值规则需要明确规定指标值及其判断准则、支撑作出判断的证明依据。例如:在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的评价中,针对期刊获得的学术声誉的取值规则规定,五年内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的 (此为判断准则),提供中国出版政府奖证书(此为证明依据),得50分(此为指标值)。
(4)量表法:通过选择调查对象填写等级评价量表,获得主观评价数据取得指标值的方法,使用该方法时,取值规则要以两种相反的状态为两个端点,在两个端点中间按程度顺序排列不同的状态,并用不同的数值来代表某种状态,例如:最高(7)、很高(6)、高(5)、一般(4)、低(3)、很低(2)、最低(1);十分满意(5)、满意(4)、一般 (3)、不满意(2)、很不满意(1)。例如:在政务服务满意度的评价中,针对群众从网上获得所办事项相关信息的便利性、电话咨询的畅通性等评价指标的取值规则,设计了5级量表,将针对每个评价指标的满意程度分为“十分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等5个等级,对应的分值依次为5分、4分、3分、2分、1分。
(5)主观赋值法:基于一定的赋值依据,由评价人员根据经验、证明依据等情况,在规定的赋值区间内取得指标值的方法,使用该方法时,取值规则需要规定针对每个评价指标的赋值依据、赋值区间。例如:在针对某管理体系的成熟度评价中,针对内部和外部关键事项的识别与分析、对相关方及其需求的识别与分析等评价指标的取值规则,以定性描述的方式规定赋值依据,并给出具体的赋值区间(例如:0分~4分)。
2.2最低层级之上的评价指标的取值规则
对于最低层级之上的评价指标(例如:第一层级的评价指标、第二层级的评价指标),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需要对其进行取值。只有当根据评价目的,需要得到最低层级之上的评价指标的指标值时,评价标准中才会对最低层级之上的评价指标的取值规则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最低层级之上的评价指标的指标值是由该指标下一层级的指标值使用相关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的。此时,在评价标准中需要给出相应的计算方法。

四、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

      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是评价标准的可选要素,而不是评价标准的必备要素。只有当存在多个评价指标的取值有先后顺序要求、涉及不同的组织实施机构(视情况,可能是内部机构或外部机构)、对评价人员能力或经验有特别要求等情况时,为了确保评价结果的一致性,才会对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作出规定。

 在对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作出规定时,通常考虑对评价活动的组织管理(明确评价对象、评价目的、组织机构、实施机构、评价涉及的其他相关方等)、实施步骤(包括收集数据/材料、分析处理数据或材料、实施现场评价、计算结果、撰写报告等)、相关评价指标取值的先后顺序、评价人员的能力或经验要求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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