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山东财政  时间:2020-2-21  浏览:2034

202028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山东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完善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的具体部署。日前,省财政厅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作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实施意见》的相关背景情况? 

答: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不能九龙治水、各管一摊;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20186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明确授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提升国有金融资本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山东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在全面摸清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状况、充分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多次向财政部等中央部委请示汇报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10个部门、单位和部分市财政局的意见,充分吸收有关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分别于201912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20191220日省委常委会第164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28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


问:能否介绍一下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现状?

答: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我省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实现稳步发展,国有金融资本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8年末,全省国有金融企业361户,资产总额4.67万亿元,所有者权益5236.28亿元。与此同时,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比如,国有金融企业资本一定程度上存在“九龙治水”、多头管理问题,国有金融机构整体实力不强,部分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金融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问:《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和把握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为目标,从完善体制、优化布局、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等方面,提出了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等12项重点任务,以及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压实责任强化落实等2项组织保障要求。

《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符合省情实际。既落实集中统一管理要求,又坚持因地因企制宜,分级分类分企施策,着力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既执行中央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又提出建立我省国有金融机构管理名录、实行重大事项报告等创新性措施,进一步增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三是强化激励约束。既通过实行绩效分类考核、差异化薪酬分配等措施,激发国有金融机构内在活力,又突出强化审计监督、加强财务监管、完善问责机制等,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四是注重防范风险。既压实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又相对维持金融机构国有法人股权关系稳定,注重兼顾各方权益,避免引发次生风险,维护地方经济金融安全。

问:我省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前,各级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初步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到2022年底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全面理顺,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全面优化,国有金融机构活力和控制力全面提升,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强大金融支撑。


问: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提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受收益等出资人权利。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以管资本为主依法依规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重点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等工作。

《实施意见》对加强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按法定程序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经营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国有金融机构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


问:如何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要求?

答:《实施意见》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可分类分企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从省级层面看,对省属一级金融企业,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属企业再出资的国有金融资本,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由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管理制度。从市县层面看,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要建立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名录,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管理名录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并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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